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款管理的意见(试行)
锡地税征[1999]09号颁布时间:1999-03-18
1999年3月18日 锡地税征[1999]09号
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新区财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款的管理工作,明确职
责,规范征管行为,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锡地税征(1995)
30号、锡地税二(1996)0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统一
规范我市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对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地方税款和接受地税机关依法委
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部门)、个人均应按本意见的要求代扣(收)代缴、代征代
缴地方税款。
二、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款征收率的标准
(一)对未取得或不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已经经营地主管地税
机关办理查验手续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指外市、县)的纳税人,按
规定在扣缴环节,依照经营收入额附征个人所得税,其扣缴率标准为:
1.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按1.45%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2.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按3.67%的扣缴率计
算扣缴。
(二)对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单位或个人,暂按以下标准就地
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除劳务点工外)的,均暂按经营收入额
3.67%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2)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按1.45%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三)其他地方税种的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征收标准,按单项税种的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对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款扣缴及窗口开票的标准,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的地方税款扣缴及窗口
开票时扣缴或门征营业税、教育地方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其扣缴或门征个人所得税
的标准为:
1.对外籍个人
(1)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按1.95%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2)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按3.97%的扣缴率计
算扣缴。
2.对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暂按
以下标准就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从事属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按1%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2)从事属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的按1.95%的扣缴率计算扣缴。
三、有关征管及操作要求
1.规范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
负,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主管地税分局要严格与扣缴地方税和委托
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代扣(收)代缴制度,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对
与代扣(收)代缴单位(除法定扣缴义务人可不按年度签订)之间要以年度为单位,
每年认真组织签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协议书”;对与委托代征单位之间签订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见附件一),同时要向扣缴单位和个人(包括委托代征单
位)签发“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款项目审定表”(见附件二),对委托
代征单位核发“委托代征证书”(见附件三),明确要求扣缴义务人认真执行有关扣
缴税款的规定。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营业税应税劳务完工证明、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
有关证明资料等),是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据以扣(征)税的依据。
因此,在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时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妥善保
管,定期装订后备查。
3.对已扣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后的纳税人,若能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已经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查验手续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单》和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
况证明(含我局使用的《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以及原扣缴单位开具的扣税凭证的,
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轧算。
4.主管地税分局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管理,严格报验、
审核、缴销制度,做好台账的登载和有关微机信息的录入工作。
5.主管地税分局要加强对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定期开展税法辅导、培训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
单位支付手续费,切实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结报工作。
6.对涉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扣税标准,市局
将与国税局研究后另行发文明确。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均以本通知
的规定要求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2.代扣(收)代缴、委托代征地方税款项目审定表(略)
3.委托代征证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