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无锡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的通知
锡民生(1998)第29号颁布时间:1998-01-25
一九九八年二十五日 锡民生(1998)第29号
江阴、锡山、宜兴市和各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各福利企业: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维护社
会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经研
究,决定从1998年3月起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1997年度的工作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我市(含市(县)、区、下同)经核准登记,于1997年12月31日
前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
1、企业的办厂方向要符合民政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四个独立”的原则。
2、改制的企业必须执行锡政发(1997)272号《无锡市社会福利企
业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3、企业的残疾职工要符合招用标准,安置残疾人员要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
5%以上(含35%),残疾人员要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含80%)。
4、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法规,适合残疾人员
从事生产劳动和经营,并要有适合残疾人员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
措施。
5、残疾职工收入必须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均应参加社
会养老保险。
6、对企业使用不在册的临时工、季节工应限制在占企业残疾人员一定比例
范围内,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按使用劳务工的管理方法,到辖管地税部门开具
劳务发票,作为支付工资报酬凭证,否则要列入职工人数重新计算比例。
7、企业对于返还、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及利润分配,要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和现行财会制度,对于上交的福利生产基金和管理费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各
种税、费、基金,应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如期、如数上交。
8、企业对1997年度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情况进行结算,并应有
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征税,后返还”结算表。
9、企业应有健全的“四表一册”即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残疾人员工
种安排表、残疾状况鉴定表、利税使用分配表。
三、年检的程序和方法
1、各福利企业均要认真自检,整理好“四表一册”,填写《社会福利企业
年检报告书》及附列资料,如实报告1997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及返还、减免税
金使用和利润分配情况。
2、企业应将填写好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及附列资料和《无锡市
社会福利企业改制登记表》(改制企业填写)、1997年度增值税纳税人“先
征税、后返还”结算表,经当地民政助理和税务所(股、分局)初审合格后,连
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一并送交市(县)、区民政局。
3、市(县)、区民政局会同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进行年检,
并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然后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查,检查的
重点内容是: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利税分配使用情
况。经复查合格,由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处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加
盖年检合格印戳,以此作为1998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批返还、减免税款
的重要附件之一。
5、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限40天),经复查仍不合
格的企业,民政部门吊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
收优惠。
6、凡逾期不办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1998年度社会福利
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市(县)、区国税局、地税局均不予办理税收返还、减
免手续。
四、年检工作自三月份开始,五月底结束。
五、为了加强年检工作的领导,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组成
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满意;副组长:朱晓华、邵根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民政局福利企业管理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