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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50号颁布时间:2006-11-17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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