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5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2]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3]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