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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沪注税[2006]16号颁布时间:2006-08-04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市2006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及注册税务师纳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本次年检工作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年检工作一并进行,统一布置和开展。
  三、纳入本次年检范围的各税务师事务所(包括分支机构)及注册税务师应按《通知》要求,在2006年8月14日至2006年8月25日间,做好本单位的年度自检工作,并将⑴书面自检报告、⑵年检表格(包括电子版本)、⑶税务师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⑸财务会计报表等年检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注税管理中心,报送的事务所年检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注税管理中心在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的基础上,对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人员安排及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市注税管理中心将根据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和抽查情况,办理年检手续。年检结果将于年检工作结束后公布。
  六、注册税务师个人会员会费和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
  八、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29号)
附件2.年检表格(表中统计的信息截至2006年6月30日)(略)
    ⑴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⑵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⑶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略)
    ⑷人员年龄、学历、职称结构情况表(加重)

附件3.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自检要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6]49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06]014号)的要求,我们拟定了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工作要点,供参考: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要点:
  (一)执业情况
  执业注册税务师是否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执业。重点检查:
  1.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所执业;
  2.是否只挂靠在事务所而不执业;
  3.是否允许或默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有无同时在两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虚假出资的;
  5.有无不良执业记录;
  6.在出具报告时,有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有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有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有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7.执业期间,有无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8.有无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9.有无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10.有无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11.有无出具虚假涉税文书。
  (二)后续教育情况
  是否按照《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参加培训课时是否达到规定。
  (三)会费交纳情况
  是否按照会费交纳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要点:
  (一)执业资质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注册税务师人数和年龄、出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或经营资金是否到位,出资情况发生变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送市注税管理中心备案;
  3.办公地点是否与税务机关在一起(不包括设在办税大厅的“一机多卡”)。
  (二)执业行为
  是否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自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规范执业。重点检查:
  1.是否采取强迫、欺诈、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
  2.接受委托是否签定委托协议(或合同),委托协议(或合同)是否规范;
  3.是否按照委托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进行收费;
  4.有否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
  5.有否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6.税务代理报告是否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
  7.工作底稿基本内容是否填全;
  8.工作底稿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编目、整理、存档、保管、确保其安全;
  9.业务档案是否按制度规定归档;
  10.有无出具虚假涉税文书。
  (三)财务核算
  1.事务所的财务核算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进行;
  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3.有无隐匿、转移收入,虚报经营亏损;
  4.有无弄虚作假高额支付租赁房屋、设备等费用;
  5.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有无偷税行为;
  6.风险基金、会费是否按规定提取;
  7.财务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按时报送。
  (四)后续教育
  1.事务所是否建立后续教育培训制度;
  2.每年是否按订立的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实施后续教育;
  3.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培训课时是否达到规定。
  (五)劳动用工
  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六)其他方面
  1.所内重大事项变动是否报送市注税管理中心备案;
  2.执业注册税务师的进出,出资人出资额的转让、退资,其他从业人员的离所等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3.团体会员会费是否按照会费交纳管理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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