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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28号颁布时间:2004-05-24

     2004年5月24日 沪国税进[2004]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 税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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