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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29号颁布时间:2004-05-26

     2004年5月26日 沪国税进[2004]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切实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 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拟发了《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进 便函[2004]45号),现转知给你们,请各单位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 此信印发给各出口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致出口企业纳税人的一封信 出口企业纳税人:   你们好!   2003年10月,国务院做出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的决定。为认真贯 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研究 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和落实措施。在广大出口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国务院 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解决好“新帐不欠,老 帐要还”的问题,是贯彻好《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重点。为 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进一步 改进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的进度。同时,我们也呼吁,并请广 大出口企业纳税人积极行动起来,完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回收出口货物退税单 证,及时申报退税,配合税务部门做好陈欠退税的清欠工作和今年出口新发生退税的 申报工作。希望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 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 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 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 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取得出 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 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 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生产企 业)应及时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总之,企业要及时申报,以便及时办理退税事 宜。各级国税部门将切实搞好服务,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负责的精神,随时受 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进行审核,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致       礼!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17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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