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规范审批权限的通知
浦税政[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浦税政[2001]2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秩序,明确工作职责,
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各项税收
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和上海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税收管理的具体情况,现对加强税收优惠
管理、规范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税收优惠的项目和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具体规
定,除税法明文规定之外,需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过审批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
较多,基本上覆盖了每一个税种、每一类性质的纳税人,同时,优惠的形式也有减税、
免税、先征后退、缓缴等形式。为便于分局学习、掌握和执行,区局对现有的税收优
惠的税种、优惠项目、政策依据、优惠形式、应具备的条件、需附报的资料及审批的
权限进行了梳理并归集为《税收优惠受理项目表》(见附件一),请各分局认真对照
执行。对未列入《税收优惠受理项目表》的其他优惠项目,区局将另行明确。
二、税收优惠的申请与审批
(一)各类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凡明确应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均应向主管税务所
提出书面申请,并按附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均应以纳税人的书面申
请为依据,并填报《浦东新区税收优惠审批表(代签报)》(见附件二)。无书面申
请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资料后,应由税务所管理员认真地逐项审核其依据、
原因和提供的资料、数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所领导。所领导应认真研究管理员
的意见,必要时应直接向纳税人进行调查,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告分局税政科(业务
科、下同)。
(三)分局税政科在接到税务所的税收优惠初审意见后,应认真复审,对须由区
局审批的税收优惠申请,还应直接向纳税人进行调查,然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告分局领
导。
(四)分局领导审核同意的税收优惠申请,属于分局审定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即
批交税政科核发《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见附件三),由税务所登记后送达纳税人,
同时,税政科应将《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征收所、稽管科、
查账所等,有关科所应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修改纳税人的纳
税核定等相关工作。分局领导不同意税收优惠的,也应批交税政科,以书面通知纳税
人(也由税务所登记后送达);凡由分局最终审定的税收优惠,从接到纳税人书面申
请之日起,完成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五)属于应由区局或上报市局审定的税收优惠申请,分局审核后拟同意税收优
惠的,应即以签报形式报告区局,并告知纳税人,分局的工作时间应在接到申请之日
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批交或报批的,也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原因告知申请人。
(七)区局在接到分局初审同意的税收优惠申请后,有关业务处室应认真复审
(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要派人进行调查,然后提出复审意见)报区局领导审批。
区局领导审定后,由税政处书面通知分局,分局税政科据此核发《税收优惠核定通知
书》。对分局上报的税收优惠申请,属区局最终审定的项目,不论同意与否,均应从
接到分局书面材料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八)各类税收优惠审批时期的把握,除市局或区局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均应
在纳税人实现销售后才能办理,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和兼营性私营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审批,一律在事后办理,即在确
定其获利年度或具备所得税优惠条件后,才能办理具体的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未
拿到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的各类纳税人,一律按规定征税,待批准后再按规定程序办
理退库手续。
三、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检查
(一)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分局必须落
实分管领导和税政科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综合所应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
和执行落实,并负责定期上报和情况反馈的具体工作。
(二)各分局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和检查。税务所应定期(季度)对纳
税人进行检查,审核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正确,检查税收优惠金额是否按规定使用,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也应将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作为税务检查的
重要内容,对个别需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应将检查情况报告领导,提出取消税收优
惠的书面建议,按原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后,由税政科核发《取消税收优惠
资格通知书》(见附件四);税政科应经常会同有关部门对基层税务所和征收所的税
收优惠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征收所应加强对税收优惠企业的日常申报的管理,按规定
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未进行申报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税政科、
稽管科和综合所,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无税收优惠书面证明的,一律按规定征收
入库。
(三)纳税人税收优惠的期限终止时,分局应加强对该部分企业的检查和审核工
作。重点检查其是否恢复纳税、是否按规定使用税收优惠资金。分局有关职能部门应
按规定程序及时修改纳税核定,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税收优惠的操作规程
(一)对分局可审定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应按市局、区局明确的操作规程执行外,
另可由分局根据各税收优惠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报区
局税政处备案。
(二)对需上报区局或市局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区局指定另有操作规程的项目外,
各分局均以税收签报并附报相关资料上报区局。
五、税收优惠的报表上报
(一)各分局的税政科、征收所和基层税务所均应填报《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
情况统计台账》(见附件五),落实专人登记税收优惠的税种、优惠项目、优惠类型、
优惠期限等,以全面反映税收优惠的基本情况。
(二)各分局征收所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按月编制《减免税金明细月
报表》,于次月的十天内报税政科和稽管科。
(三)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分局务必落实
分管领导及税政科专职人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释、贯彻落实、定期上报和
情况反馈工作。
六、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区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如上级税务机关有新规定的,则以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执
行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馈。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收优惠受理项目表(略)
2.浦东新区税收优惠审批表(代签报)(略)
3.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略)
4.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知书(略)
5.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核定情况统计台账(略)
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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