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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区的补充意见

浦税政[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1-19

     2001年1月19日 浦税政[2001]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2000]111号文《关于对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浦东新区情况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 收入需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 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 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以 及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已开发票的复印 件(事前报批项目不需提供);   5.申请免征营业税项目已缴营业税的税单复印件(事前报批项目不需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对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 请免征营业税的事项,各分局应按规定审核后,以税收签报形式报区局复核,再由区 局上报市局审批。   三、区局接到市局的批准材料后,应迅速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分局。各主管税务 分局接到区局正式的批准材料后,应按此填开“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并分别由税 政科、主管税务所、征收所、纳税人留存。征收所收到“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后, 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税务核定的修改。纳税人在收到“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后,方能 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栏中填列应税收入,进行免税申报,并把“税收 优惠核定通知书”的复印件作为免税申报的附件。征收大厅应对其进行审核,当税务 核定、“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及营业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一致时,方能不开具营业 税缴款书,作为免税申报。   四、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减免税项目的台账登记工作及减免税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 并按计会统要求填报“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五、凡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其纳税人务发生时间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前的,应按照财税 字(1999)273号文第二条第137款第(三)点规定办理,即先按有关规定 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再从以后应纳的 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不足以抵顶免 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凡纳税人的上述收入,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之后的,该部分业务收入可按规定直 接办理免税申报。   六、凡浦税政[2000]17号文中有关营业税免征的操作,与本规定相抵触 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税收优惠核定通知书(略)    2.沪地税一[2000]111号文(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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