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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缓征营业税管理的通知

浦税政[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2-06

     2001年2月6日 浦税政[2001]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为加强对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缓征营业税的管理,按照市地税局沪地税一(19 94)137号文精神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浦东新区情况,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 遵照执行。   一、对新区税务局户管的纳税人总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应由该纳税人凭市局 批准文件(列举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建安工作量)及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按 规定申请开具《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 明单》),作为施工单位已纳税款的证明凭证。对新区局户管的纳税人分包市重大市 政工程项目,应由该分包纳税人按规定取得由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 单》。   二、对列入市局批准文件名单的由新区局户管的总包单位,应比照建筑安装营业 税所规定的纳税时间与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市局批准文件列举的工程项目 的应税工作量(包括分包部分),同时须附上相应的《证明单》(第二联复印件), 作为统一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上述总包单位在纳税申报时,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 表》的“征税项目”一栏注明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名称,在“纳(免)税营业额”一 栏注明当期应申报的总包工作量以及其中的分包工作量,且应与所附《证明单》的总 分包工作量相符。   三、对列入市局批准文件名单的由新区局户管的分包单位,应比照建筑安装营业 税所规定的纳税时间与纳税期限,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同时须附上《证 明单》第三联(原件),作为统一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上述分包单位在纳税申报时, 应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征税项目”一栏注明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的名称,在 “纳(免)税营业额”一栏注明当期应申报的分包工作量,且应与所附《证明单》的 分包工作量相符。   四、各税务分局的征收所应加强对纳税人总包或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纳税申 报的审核,严格按照市局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纳税人总包或分包市重大 市政工程项目,但其名单暂未列入市局名单,应先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待市局下 文明确后,再按规定退税。凡纳税人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总分包工作量 与所附《证明单》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证明单》的相应工作量来 调整纳税申报表中已统一缴纳的工作量。   五、各税务分局应按照市局沪地税一(1994)137号文规定的填制方法, 制定措施,规范程序,按排专人开具《证明单》,并统一保存《证明单》存根,同时 要落实专人将《证明单》的内容按规定输入《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统一缴纳建筑安装营 业税证明单台账》(软件已下发),并在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以盘片形式按季度汇 总上报区局。各分局按照沪地税一[2000]58号文规定对22项市重大市政工 程项目进行清理后补开的《证明单》,请在今年4月30日之前输入台账汇总上报盘 片。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总包或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营业税的税收检查, 凡不能正确提供《证明单》的纳税人,应依税收检查的程序按规定补征相关营业税。   七、加强对纳税人总包或分包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缓征营业税的管理,并不断加 以完善,这是贯彻落实抓基础、抓规范、抓管理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 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机制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的重要性, 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力量,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切实 把这项工作做好。在落实这项工作时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区 局相关职能处室将在近期对各分局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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