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38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沪税政二[1994]3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3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 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 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1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 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 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 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 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 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