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95)70号颁布时间:1995-11-10

     1995年11月10日 沪国税征(95)7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的决定,是打击和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锐利武器,是为新 税制实施提供的法律保证。同时,也对广大税务干部从法律上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为此,市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要求,认真组织广大税务干部 学习《决定》,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治税的法制观念,真 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对外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条渠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 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参与到惩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斗争中 来,各单位可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扩大案件的来源,狠狠打击违法活动。   三、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坚持每月检查5%,查出问题,严肃处理。有条件的,可配合司法部门 审结宣判一批重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案件,警告所有胆敢以 身试法,正在利用或伺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法分 子赶快悬崖勒马,改邪归正。   四、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教育广大税务干部要遵纪守法,克尽职守,努力工 作。《决定》第八、九条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 票犯罪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各单位要从普陀区的陈焕、黄浦区的姚强、刘民两个 案件中吸取教训,凡有类似犯罪行为的人,应立即主动向各单位交代清楚,听候 处理,同时,要教育广大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廉政勤政,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各项税收工作。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5)206号)(略) 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