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5)47号颁布时间:1995-09-14

     1995年9月14日 沪国税征(1995)4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6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 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具体执行上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加盖的戳记章,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 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栏次的大小自行刻制(三资企业需中外文 对照)。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由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 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5)162号文“附件”的要求自行刻制。   三、“补充规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区、县国家税务局需 在1995年9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好宣传和刻章、加盖戳记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5)162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