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5)32号颁布时间:1995-06-06

     1995年6月6日 沪地税地(1995)3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4号《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 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今后上海若有类似情况, 也可比照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 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