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大众化早点经营企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6)90号颁布时间:1996-12-18
1996年12月18日 沪财企二(1996)90号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干搞好本市大众化早点供应的指示精神,为了积极落实市
政府这一实事项目,调动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积极性,经研究,对经营大众化
早点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经营大众化早点的国有、集体等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经营
大众化早点所取得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实施期限另行确定。
二、大众化早点品种、单价按沪地税一(1996)40号及沪地税一(1996)
65号文件执行。具体先征后返的所得税额,按财税部门核定的大众化早点营业
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上交所得税确定。
三、可享受大众化早点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名单,市属企业上报市财税有
关直属分局审批,区县属企业报各区县财税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