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高桥保税区部分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税务鉴定的意见
沪国税流(1997)105号颁布时间:1997-08-05
1997年8月5日 沪国税流(1997)105号
你局浦税政(1997)2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关于外高桥保税区部分
企业从事出口业务税务鉴定的请示》收悉。经与退税处研究后,鉴定意见如下
(以华利安公司为例):
一、根据华利安公司与外商签订外销确认书,外商开具信用证给华利安公
司,以及由华利安公司开具外销发票,并向外商收取出口货物款项,而外贸企业
又以华利安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的情况,可以确认华利安公司是真正的出口企业,
货物由华利安公司出口。
二、根据外贸公司与华利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为华利安公司提供其所需的
出口货物,并向华利安公司收取货款以及帮助华利安公司办理海关报关手续的情
况,应当认为外贸公司提供货物给华利安公司的行为属内销而非出口。
三、根据外贸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并将由华利安公司先行垫付产
品面辅料款及工交款项开出汇票给生产企业,由华利安背书划入华利安公司帐户,
同时生产企业根据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外贸公司(开具
增值税发票)并收取货款的情况,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更应属内销关系。
据上所述,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贸企
业帮助华利安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如手续费并入销货款项中一并收取的,应全额
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