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51号颁布时间:1997-12-17
1997年12月17日 沪国税流(1997)151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l15号《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
后返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
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
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
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先由企业提出退库申请,经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初审后
报同级财政局审核,然后再报送市财政局复审后,由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对应退中
央库部分提出审定意见,并开具退库通知书,各级财政部门据此办理退库。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