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57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沪地税一(1997)57号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7)44号文印发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的精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风险基金应从管理费中按手续费收入的20%提取,
不再从手续费收入外向会员单位收取。
为此,根据营业税征收规定,对各商品期货交易所向会员单位收取的手续费
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提取的风险基金;如果各期货交易所仍采取手续费
外向会员单位收取风险基金的,应并入手续费收入中一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6)23号《关于明确对各
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