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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沪财法(1996)4号颁布时间:1996-12-12

     1996年12月12日 沪财法(1996)4号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5年六 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4年底前颁发的2809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 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对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 14册的附录部分)。最近我们又对1995年底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由我局为主 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有我局补 充意见的有关财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其中应予废止的有42件; 自行失效的36件。现将此批废止和失效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8件予以公布。 望转知所属各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1995年底之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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