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5号颁布时间:1996-08-07
1996年8月7日 沪地税地(1996)45号
对监狱、劳教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已经到期。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4号《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内称: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
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
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
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
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
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