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42号颁布时间:1996-07-18

     1996年7月18日 沪地税地(1996)42号   最近,对有关转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反映较多,经研究明确如下:   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 管人为纳税义务人。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 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 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后,现我局决定,本市关于转 租房产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