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48号颁布时间:1997-06-19
1997年6月19日 沪地税地(1997)4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市铁路系统的实
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所述单位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
7月1日起投资金帐簿帐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依万分
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对其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
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
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
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第一次贴花
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对上海铁路局系统单位的资金帐的印花税税款分别由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
分局为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分局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可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文中的第三条“……在三年内分
次贴足印花”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5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