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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63号颁布时间:1997-06-28

     1997年6月28日 沪地税一(1997)6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国税函(1997)298号《关 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第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 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军级军事机 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证明等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上报市 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工程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7)29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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