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1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沪地税地(199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
行。
一、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填报《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
(略)〕。务必在2月底前对征管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已发生的房产产权
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项目,进行认真的逐一清理,切忌草率了事,杜绝疏漏。要
深入到纳税单位掌握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登
记表》,并向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对情况,再由各分局、县局汇总填报《开发
或转让项目表》,送市局地方税处。
二、建立土地增值税户管资料。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转让的征税期税较
长,易造成疏漏,为便于征管,凡有房地产转让业务的单位,都必须按转让按业
务的对象建立具体的明细帐目,或征或免,均要将具体情况记载于帐内便于税务
稽核。基层征收机关要按现行户管分工单独设立户卡,按项目记录纳税人发生各
项房地产转让业务办理的纳税情况,尽快建立起一整套土地增值税征管资料,有
条件的,可实行电脑管理。
三、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审批程序。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都已到位,各单
位不得擅自开任何减免税口子。对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房地产开发或转让项目,
无论是政策规定可以减免,还是有特殊情况需要报批审定的,都必须由纳税人自
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纳税单位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纳税。需要减免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土地增值增税报告,并同时提供房地
产开发项目合同、转让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等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
签报;属政策规定减免的,经分局、县局领导批准,报市局备案;属特殊情况减
免的,需报市局审批,方可认定该项目土地增值税减免。
批准属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的,予以发放《土地增
值税核定减免通知书》〔见附件二(略)〕,批准属于其他减免的(含减免的开
发项目发生的每一笔转让业务),则在每次办理纳税申报后,予以发放市局统一
印制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单》。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有关征收机关必须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对未办理申报或未经批准减免税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及时
足额的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四、抓紧落实专职税务人员进驻各级房地产交易市场。各分局、县局在2月
底前要按沪地税地(1996)38号、57号文的分工规定,指派专职税务人员全部
进驻全市各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加强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
互相支持,结合实际,建立起一套相互配套的征管制度,做好土地增值税和个人
出租、出售房屋等税收征管工作,支持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
五、必须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规定。各分局、县局要对沪地税地(
1996)3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
14册第1016页)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结合实际制定出的具体操作意
见和执行情况在1月底前报市局地方税处。
六、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市局将另行作出专题布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