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7)148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沪税外(1997)148号
你局沪税外分(1997)6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是
否应计人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上海大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大江公司)从联营企业取得的利润是否应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计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
一、大江公司与地方单位共同举办的联营企业,凡是该联营企业是实行所得
税先税后分的,对大江公司所收取的税后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上述联营企业如
按税法规定或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减)税优惠政策规定的,
其在按规定享受免(减)税期间应返回的利润可视作税后利润,不再予以补征所
得税,但该联营企业须提供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或批准书。
二、凡联营企业是实行所得税先分后税的;或因超越税法规定,或国家及市
政府有关可以享受免(减)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缴未缴利润,对这部分从联营企
业返回的利润应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