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和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7)16号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沪地税二(1997)16号
根据市府沪府(1997)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市卫生局、市
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和本市地方企
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资金列支渠道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按本企业职工年计税工资标准的3-4%提取并已缴纳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费,其中50%可在税前列支,即: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1.5-2%;在已按
计税工资总额14%提取的“应付福利费”中支付1.5-2%。
二、会计处理
在计提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税前列支工资总额1.5
-2%部份)和“应付福利费”(提取福利费工资总额1.5-2%部份)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缴纳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工资总额的基数与提取应付福利费的基数相同。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各所属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