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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4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沪地税地(1997)24号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 提高。为此,对我局1987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 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 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1987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 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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