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统一缴纳屠宰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6号颁布时间:1997-04-08
1997年4月8日 沪地税地(1997)26号
1996年初,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
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的精神,决定成立市生
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年4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生猪定点屠
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本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
(1996)24号〕,明确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市各有关部
门要从大局出发,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分工合作,共同做好有关工作。鉴此,我
局为积极配合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开展,保证肉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屠宰行为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完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第三点和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
发明电(1995)38号〕第二点有关"统一纳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凡在本市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屠宰场(厂、点)宰杀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宰杀的应税
牲畜:牛、羊、马、驴、骡)应缴纳的屠宰税,从1997年5月1日起,统一以屠宰
场(厂,点)为单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现将《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
点)统一缴纳屠宰税的实施办法》(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组
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市、县(区)政府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
组的领导和协调,积极取得内贸、农牧、卫生、工商、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的
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分(县)局应将代扣税款单位的落实情况予
以汇总,填报《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代扣代缴屠宰税实施情况表》
〔附件二(略)〕,并于1997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附件:上海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厂、点)统一缴纳屠宰税的实施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