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61号颁布时间:1997-05-14
1997年5月14日 沪国税征(1997)61号
为配合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扩大职工所购公有住
房上市出售政策措施的出台,解决个人房屋买卖双方收付的凭证问题,现在普通
发票中增设《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票种,并将本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由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开具。
二、《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需有申请开票人出具“住房
交换合同”等有关证明资料。
三、《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版面为百万元版,版面规格为:32
K=190×130〔票样附后(略)〕。联次为五联,第一联存根联(填开税务机关
留存,黄色黑框);第二联发票联(购房人留存,白色棕框、专用油墨、有色莹
光印监制章、无色莹光印防伪标记);第三联报查联(税务机关分管税务所留存,
红色黑框);第四联副联(售房人留存,绿色黑框);第五联查对联(房屋交易
所留存,蓝色黑框)。超面额开具无效。
四、《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系平装无碳发票,由上海市国家、地
方税务局监制。各区、县税务分局于5月25日之后到市局发票仓库领用,原长宁、
浦东二区印制的个人房屋出售发票同时作废,并造册清理按有关规定销毁。从6
月1日起应全部使用市局监印的《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才能作为个人
出售房屋的合法凭证。
五、《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每份收工本管理费1.50元。
六、《上海市个人房屋出售统一发票》的管理按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