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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非正规就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沪地税稽(1997)15号   为了加强对进入社区的下岗待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税收管理,根据沪 府发(1996)33号、沪府办发(1996)66号、沪劳就发(1996)91号、沪再 就办(1996)5号以及上海市再就业办公室《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 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市局制定了《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 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稽管处。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管理的 具体规定(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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