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54号颁布时间:1997-04-14
1997年4月14日 沪国税流(1997)5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在1997年底以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4819工厂在沪所属单位上海海申
消防器材厂和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4822工厂在沪
所属单位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司,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扣除先征后退
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业。
三、经核定,上述3户企业1995年应缴增值税分别为:上海海申消防器材厂
133918.43元,上海海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0元,上海海镇工贸实业公司158
38.17元。
四、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
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
五、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
企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直接转作资本公积金。
六、具体退税手续,按市局《关于对某些企业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操
作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财税政(1996)3号〕办理。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