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80号颁布时间:1994-07-28
1994年7月28日 沪税外(1994)8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陕西等省市的国税函发(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
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发(94)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演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
定的批复》和国税函发(94)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
题的批复》,现将上述文件精神汇总如文转知你局:
一、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
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
)项的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优惠待遇。
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2)109号《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解释认定的通知》第二项所述“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
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
(一)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
(二)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
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为保证涉外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凡本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须
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应报市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