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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沪国税流(199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l18号《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单位认真填报。结合具体情 况再明确如下:   一、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都必须填报统计表,并将此作为 今后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依据之一。   二、统计表中"1994年年初存货金额、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核定的转入"待 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的有关数据填列,包括在1994年6月底前收到的按规定可作 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的发票金额。   三、统计表中"本年动用库存金额",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转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企业已经申报,但税务机关尚未批准的 动用库存金额不填报。   四、此次要求上报的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工作,时间紧,涉及 面广,数据质量要求高,因此务必请各单位予以重视,保质按时地完成统计工作:   五、统计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二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 报统计汇总表,一式三份,于1995年1月18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企业填报统计 表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表格由各税务分局根据样张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1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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