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1号颁布时间:1995-12-28
1995年12月28日 沪国税流(199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l18号《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立即布置所属单位认真填报。结合具体情
况再明确如下:
一、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都必须填报统计表,并将此作为
今后审批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依据之一。
二、统计表中"1994年年初存货金额、税额",按税务机关批准核定的转入"待
摊费用--期初进项税款"的有关数据填列,包括在1994年6月底前收到的按规定可作
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的发票金额。
三、统计表中"本年动用库存金额",是指已经税务机关批准转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企业已经申报,但税务机关尚未批准的
动用库存金额不填报。
四、此次要求上报的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工作,时间紧,涉及
面广,数据质量要求高,因此务必请各单位予以重视,保质按时地完成统计工作:
五、统计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二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填
报统计汇总表,一式三份,于1995年1月18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企业填报统计
表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表格由各税务分局根据样张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有关数据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4)11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