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税稽(1994)147号颁布时间:1994-09-26
1994年9月26日 沪税稽(1994)147号
近接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税征字(1994)第349号文《关于我省建筑安装
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经市局研究决定,同
意来函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予支持、配合。
从1994年10月1日起,凡安徽省来沪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来
沪承接业务,均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统一核发《安徽省固定工商户进沪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
专用章》,各主管税务机关凭此证明给予换票、征税。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
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税征字(1994)第349号)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减少
税收流失,促进公平竞争。我局研究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建筑安装企
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时,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统一核发
《安徽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加盖"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由经营者持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望贵局予以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