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经营中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3号颁布时间:1994-04-23
1994年4月23日 沪税政一(1994)63号
近据部分单位反映,要求对房产经营过程中有关购进房产再予以出售应如何
计征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对房产经营者将购进房产再用于出售的,按进销差价的二倍,依“销售
不动产”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价-购进价)×
2×税率5%。
2、对自建房产用于出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计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请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