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印发《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税外(1994)72号颁布时间:1994-06-04
1994年6月4日 沪税外(1994)7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拟定了《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投
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业经市政府审核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对本市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
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企业
199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省、市外商投
资企业在本市的分支机构),由于改征营业税增加税负的,可以申请退还因税负
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退税期限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内(不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延长
期)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没有经营期的,在最
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的税款。"五年"是指1994年1月1日起至19
98年12月31日止。
三、多缴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提
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
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
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按工商统一税税率计算应缴
纳的工商统一税税款
“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
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关于贯彻国税函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
事无形资产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
款。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当年全部应税业务,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多缴税款。
四、退税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于改征营业税
比原税负增加20%以上或年多缴税款超过40万元的,可以申请按季预退税款;比
原税负增加一倍以上,或年多缴税款超过160万元,而且资金特别困难的,可以
申请按月预退税款,对预退税款年终办理清算。
对上述预退税款期限确定标准原则上应以退税年度前一年度企业多缴税款的
计算结果为准,逐年认定。对1994年度的预退税款期限的确定,可按1994年1月
至6月多缴税款的计算结果确定。
五、退税的申请和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
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营业税完税证(复印件)以办理退
还税款手续,申请按季(或按月)预退税款的,应于季度(或月度)终了后10天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申请退税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对前述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资料审核后,报授权税务机关批准
后,对应退营业税款办理相应退库手续。
对上述退库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
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退税的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
从地方国库退付,预算科目适用“营业税”“款”中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
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科目。
六、外商投资企业收到上述退还的多缴税款,应按有关规定记入“补贴收入”
科目,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七、审批程序(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年退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
审批,在机构分设到位前,由市税务局代行审批;年退税额在40万元以下的,由
各主管税务机关(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审
批。
(二)申请按季预退税款的,当季度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
关审批,报市税务局备案;超过10万元的,报市税务局审批。申请按月预退税款
的,一律报市税务局审批。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此项退税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
止多退、错退,并做好退还税款的登记、统计和档案工作,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
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报告市税务局。
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退税款。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
造成多退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