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1号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沪税政一(1994)7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6号《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规定销售实现的处 理方法,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 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房地产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