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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07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黑地税发[1999]107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设计并确定发票所 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二、对企业、单位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可由企业、单位按发票设计要求单位自 行设计发票式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必须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报 省局批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7日 黑三包税发[1999]4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0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 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 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 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 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 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 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 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 理职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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