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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1]61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大地税函[2001]61号   各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 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统一扣缴前仍按大地税发 [20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通知同级财政 部门,确保财政统发工资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机关、 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税所得的监督管理,做好差额税款的征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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