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9]335号颁布时间:1999-12-28

     1999年12月28日 沈地税行[1999]33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二[1996]112号文件《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返的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并 不予返、退,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