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辽政发[1999]4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
决定,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对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置及沈阳铁路局设置的共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予以公布取消。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
止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对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
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文机关等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凡属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
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
没收上缴省财政;情节严重的,除追究地区和部门负责的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
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五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