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辽地税流[2000]10号颁布时间:2000-01-19
2000年1月19日 辽地税流[2000]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金融保
险业中的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向贷款方取得利息收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金融保险
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以受托发
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
题,由于征收阻力较大,各地在执行中不尽一致。为统一营业税政策,根据营业税法
规规定和省政府领导关于“住房公积金营运中的利息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批示精神,
省局要求各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