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辽地税所[2000]101号
颁布时间:2000-04-10
2000年4月10日 辽地税所[2000]1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
文件规定,现将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审批管理费是核定总机构向其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税前扣除数。因此,凡
税收法规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核定,超过标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
整。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工资。按月人均800元标准核定。月人均不足800元的,按实报数核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等办法的总机构,其工资按工效挂钩等方案核定。
2.业务招待费。按当年管理费预算中“公务费”的2%核定。不足2%的按实
际数核定。(公务费指管理费明细中扣除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离退休人员
费用、折旧费用后的其他项目)
3.折旧费。对产权属于总机构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按规定提取比例核定。原则
上不允许加速折旧。
二、企业在递交申请报告时,须补充该企业上年度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以
及总机构固定资产折旧表。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只限当年,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
附件:总机构固定资产折旧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