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43号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晋地税征字[1996]4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以上两个办法,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也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
地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都要结合行政处罚法、征管
法、征管和稽查规程,组织全体干部认真进行学习和培训,要求应知应会,业务部门
和征管、稽查人员要做到必知必会。对具体的征管、稽查工作程序进行修改补充,完
善制度、规范文书,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依法规范工作。对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
施情况,列为全省征管规程达标竞赛的内容进行考核,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抓好监
督检查工作。对190号文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案件的审查机构
[一]根据征管法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
营的单位、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案件,由基层征收单位的负责人或负责人
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审查工作;
[二]各县[市、区]局、征收分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各类税务案件的审查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共同审查的应会同审查;
[三]各级税务稽查分局,由其审理部门负责各类税务案件的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类税务案件调查结果的审查;负责当事人申请延
期听证的审批,受理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并受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委派主持听证工作;
根据税务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负责税务案件审查、听证的其他工
作及税务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关于税务案件的调查和审查
[一]各基层征收单位,在税款征收环节,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按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这类案件,由征收人
员负责当场进行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2、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各类税务案件,由征收人员负责调
查后,将全案材料送本级审查人员审查。对按权限规定应当报上级审查的案件,由审
查人员及时报本局审查机构审查。
二、各县[市、区]局及基层征收单位开展的日常税务检查和各级稽查分局的税
务稽查,以下统称调查,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和审查。
1、进行税务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调查取证后,应将全案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审查定性后,对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再交由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当事人
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未陈述、申辩的,也应当在《陈述申
辩笔录》中注明情况,并由当事人签名和盖章。
三、关于处理决定书的制作
审查机构应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制作以下处理决定书:
[一]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在
“处理决定及依据”栏写明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理;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税务
案件移送书]。
四、文书的使用及印制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0文件及《地方税收征管规程》所
附文书格式的要求使用有关文书。本通知所附文书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
具体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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