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8]3号颁布时间:1998-04-27
1998年4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8]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
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把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征管工
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召开专门会议认真研究本单位的管户管理工作,制定出具体贯彻
执行办法,切实把加强管户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管户权限划分范围,进行管户清理,规范纳税户
管理,对管户宜采取行业和区域管理办法实行责任管理,明确科[所]、专管员的管
户管理范围,健全制度,加强考核。
三、从九八年起市局将整顿办证秩序,今后凡在山西省工商局、太原市工商局办
理营业执照业户的税务登记统一由市局安排专业人员办理[各单位不再办理登记],
市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并转有关征收部门管理。
四、建立管户登记制度。各单位税务登记要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并建立管户
《税务登记底册》,详细记载有关纳税户情况。
从98年5月起,市局将建立税务登记资料库。为及时掌握和监控全市的纳税户
变化情况,在全市广域网未建立起来以前,各单位要将税务登记情况、管户增减变化
情况,每月十日前以软盘的形式上报市局[软盘由市局统一制作发放]。
五、建立纳税户定期核对制度。各税务机关要对所辖纳税户每季进行一次核对,
发现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管理。市局也将按季对各单位办理税务登记与同期工商部门办
理营业执照的对比分析情况进行通报。
六、建立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纳税户的税务登记管理,市局将对各基层征收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情况定
期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管户权限情况的,由市局直接向有关征收单位办理划转手续,
其税收基数不作调整。
七、本办法在贯彻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市局解决。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管户管理权限划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户管辖划分的原则
凡我市地税系统的纳税户,其管理权限的划分,除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级次
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二、纳税户管辖范围的确定
[一]市直一、二、三、四分局仍按行业管辖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国有企业
[含省直分局征管企业的地方各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户,
以及其用各类自有资金、贷款兴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事业单位
等纳税户。对1987年以前成立的上述企业和单位,当时已由城区征收流转税、地
方各税,而市直各分局只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维持现状不变。省、市供销社及
其直属公司[包括企业所得税由主管部门集中缴纳的企业],其税收征管维持现状不
变。如果上述企业已实行改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属于原各分局所辖纳税户直接改
制为有限或股份公司的仍由原管辖各分局管理;若改制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形的,按
兼并方、控股方确定其管辖税务机关。
从98年1月1日起,中央、直辖市、外省、市来并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
的国有企业、办事处等单位由市直分局按行业实行管理。
[二]高新分局管辖经省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认定批准进入太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的国有、集体、私营、有限责任、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在高新区
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其它企业;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高新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界限的确定以及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按太原市人民
政府并政发[1996]109号文件执行。
[三]涉外分局管辖太原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包括独资、合资、
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含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后进入高新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地驻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严格按行政区域管辖本地区的县[市]区级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以及外县区、外省来并的县级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
位、其他企业和临时经营户。不得跨行政区域管理。
[五]对市直分局与县区局之间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管户交叉管理等问题,因
涉及到财政体制等因素,原则上暂维持现状不变。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新办企业
一律执行本办法确定的纳税户管辖范围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征管职能。但涉及到特殊
性问题,由市局根据实际另行研究制定;
[六]应由市局管理的纳税户,若发生变更地址,由此行政区搬迁至被行政区的,
交由市局直属分局管理,原管辖税务机关不再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上管户管辖范围规定,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纳税户,
按《征管法》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将原税务登记注销后,移交给应管辖的税务机关征
收管理。
三、新办企业的税收管理。
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对新办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控股方
式或注册资本多的一方和投资主体来确定其管辖税务机关。即:新成立的投资控股方
或注册资本多的一方为国有资产的公司,其税收由市直分局管理。反之,按属地管理
原则管理。
其他各类性质的新办企业仍按“级次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四、连锁店及超市连锁企业的税收管理。
跨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凡同时具备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财务核算、
统一规范化管理经营等四个条件的,报经市局审批后确定管辖税务机关。
五、出租柜台、场地的税收管理。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将自己的房屋、车间、场地出租给个体户的,其管理权限按
以下划分:有出租行为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原管辖机关在市直分局的,管理权限不
变;其租赁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车间、场地的个体户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实
行管理。有出租行为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已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管理的[包括租赁
房屋、车间、场地]的个体户,仍由原管辖税务机关管理。
大、中型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给个体户或厂家直销,原管辖税务机关在市直分局的
一律由市直分局管理;否则,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管理。
市直分局管辖的企业、公司等跨区设置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税收仍由市直
分局管理。但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执税务登记副本经营或联系业务。
其它征收单位管辖的企业、公司等跨区设置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税收征收
管理权限由市局对其调查确定后,下发通知执行。
六、出租车及交通客运的税收管理。市辖六城区范围内的出租车营运者和交通客
运的税收,由市直一分局统一管理。
七、以前年度市局下发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八、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九、本办法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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