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花卉业农业特产税征管的通知
并地税农字[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06-22
1998年6月22日 并地税农字[1998]1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市花卉业发展较快,为了落实《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规范花卉业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望各单位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
之有效的措施,确实加强管理。
一、认真搞好税源清查,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生产花卉的单
位和个人种植花卉的面积、品种、销量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建立健全征管档案,纳税
手册,逐步实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根据经营管理水平,确定征收方式。对帐务健全,能正确反映收入情况的纳
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对未建帐和帐务不健全的纳税户实行定期[季度]定额征
收方式。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变动。
三、定额征收方式的定税标准。花卉业单位面积内销售收入较高,为了缩小不同
征收方式间的差距,经调查研究,市区范围内一般经营情况下,每亩花卉定额不得低
于2000元。县[市]范围内的定额标准,可参照市区的定额执行。
四、查帐征收方式的计税依据。自种自售的花卉,是其销售收入的总额;从外地
购进的花卉,以销售收入减去购花成本和必要的进销差价,所得余额即为应征农业特
产税的计税依据。
五、稽查促进措施。市级加大稽查力度,在城区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由市级征
收,入市财政金库,在县[市]范围内查出的漏管户,调增征管单位的农业特产税任
务。
各单位在实际征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农税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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