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字[1996]8号颁布时间:1996-03-07
1996年3月7日 晋地税征字[1996]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煤焦检查管理站[含煤焦营业站、出省口管理站,下同]
的发票管理,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晋国税征发[1995]64号《关
于煤焦管理站使用票据及征税事宜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不与货款作为一项收入
而收取的其他费用,必须使用地税系统管理的票据。”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五
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简称公路煤焦运
销收费专用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公路煤焦检查管理站对公路运销煤、焦的单位收取费用时,一律使用公路煤
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
二、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由地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该发票为三联式,
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帐联[红色]。发票联一
律使用水印防伪纸,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由县[市]地税机关向用票单位发售,用票单位
领购时,应按规定办理购票的有关事宜。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违反发票管
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西省公路煤焦运销收费专用发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