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9日 晋地税所字[1996]15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
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第二条关于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缴给
学校的问题,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
勤工俭学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1989]59号]的规定执行。即:
校办工厂税后利润的40%上缴学校,校办农业、商品流通、饮食服务等其它行业税
后利润的60%上缴学校。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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