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员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字[1996]27号颁布时间:1996-09-20
1996年9月20日 晋地税流字[1996]2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46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
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的统一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晋发[1996]51号“对三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
闭式管理”的精神,就我省地方税务局核发、使用涉外税务稽查中、英文版本《税务
检查证》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发放和管理。
二、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中的检查范围应填写“某某管辖区涉外税收”,
未载明上述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检查。
三、未持有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及内资企业的税务检查人员不得
到“三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征收税款。
四、核发范围和核发程序
1、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核发范围要从严控制,仅对从事涉外税收的
税务人员发放。原则上地、市级税务机关可发放5-10本,县[区]级税务机关可
发放2-3本。
2、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颁发;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
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流程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
地方税务局统一填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报省地方税务局
流转税管理处审核后,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填证并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颁发。
附件: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核发审批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