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25日 并地税办字[1996]37号
并地税计字[1996]60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晋地税财装字[1996]39号和太原市财政局[1996]并
财行字第33号《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
将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出差手续。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需写出申请报告,报主管领导审定
出差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后,财务部门据此结合实际情况测算出差费用包干控制
数,经局长批准后准予借款。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局
长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加强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今后各单位除局长、副局长[包括随行人员]
出差可乘坐飞机外,市局机关和各县、区、市直各分局中层及中层以下工作人员也差
均不得乘坐飞机。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凡到省外出差的在途期间,可
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发给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
经本单位局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不再享受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5
0%的补助。
三、市局机关、市直各分局以及三城区、南北郊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因公到清
徐、阳曲、娄烦、古交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凡由系统内接待的
不予报销;由系统外接待的可凭住宿费凭证,按市财政局的补充通知规定报销。
四、市局机关、市直各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市区内[三城区、南、北郊区]因公
外出,不能回家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需在外就餐者,经各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可按误餐顿数,每顿领取市内误餐补助费4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转发《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2: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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